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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寺是英國國會的議場,西敏寺制便是隱喻英國之政制模式。行政部門的權力源自於立法部門,而且須向國會負責。西敏寺制主要在大英國協成員國使用,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洲各殖民地。現在除加拿大和澳洲,還有印度、愛爾蘭共和國、牙買加、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等二十國使用此制度。殖民統治初期,英國派總督管轄殖民地。有些殖民地建立由普選產生的國會,但總督仍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隨著殖民地人民的覺醒,開始反對英國殖民統治,要求獨立的戰爭此起彼落。美國率先獨立,英屬殖民地中特別是白種人後裔居多的殖民地人民要求民族獨立的呼聲越高,英國為不重蹈美國脫離英國獨立的覆轍,英國同意白人自治區,可依照母國樣式實行不同程度的內部自治,先後成立代議制或責任制政府。但仍以英國國王為最高首腦,英國王室委派或任命總督,作為自己的代表擔任國家元首,整個自治區的事務由自治區人民選出的政府來管理。西敏寺制特點,包括由單一政黨所組成的政府、行政和議會之間欠缺權力的分立、一院制或弱勢的兩院制、兩黨制、單一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或第一名過關制、單一制以及集權中央政府、不成文憲法以及國會至上。西敏寺制的眾多議事程序來自英國議會的公約、慣例、先例,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則構成英國憲法。跟英國不同,使用西敏寺制的多數國家有成文、明白寫出的憲法;不過,公約、慣例、先例在這些國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為有時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定國家體制的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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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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