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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三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孫中山的提議之下,通過「組織國民政府案」,但並未立即付諸實施;民國十四年孫中山逝世,隨著兩廣底定,國民政府正式在廣州成立,但它是一個以黨領政,並且權責劃分不清的組織,並非憲政體制。根據孫中山在民國十三年所提出的「建國大綱」,革命的內容為實施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並且依照軍政、訓政、憲政三個建國程序來進行,其中訓政時期為進入憲政時期必備的條件和程序,在地方上完成地方自治,在中央則建立五權政府,最後制訂憲法還政於民,建國的步驟才算正式完成;因此在國民政府統一之後,即開始實施訓政,國家從此進入憲政發展史上的訓政時期。民國十七年,國民黨中常會通過「訓政綱領」,以及新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內容即為建立五院制的政府。民國二十年南京國民政府又召開國民會議,制訂「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政治上確立訓政時期以黨治國,並規定國民政府設置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總攬治權,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長由國民政府主席提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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