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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中會誓詞中「創立合眾政府」、同盟會政綱裡「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皆以美國的民主形式為藍本,試圖將中國改造為民主國家。本此理念,孫中山長期強調,唯有推翻滿清專制,才能實現民主共和。民國元年,同盟會改組為公開的「國民黨」,在1913年初的國會選舉中獲取優勢,成為國會的多數黨。可是,國民黨的社會基礎不固,與其說取得了多數國民支持,無寧說只拉攏了上層社會少數人物。而孫中山對民主政治的信念,也無法獲得國民的廣泛共鳴與支持。及至民選國會遭到袁世凱強迫解散,國民黨一片離散破敗,孫中山乃認定「從事革命者,於破壞敵人勢力外,不能不兼注意於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為了培養國民實現民主的「能力」,孫中山指出,革命進行須分為三時期,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最終才是「憲政時期」。三者應依次而行,不可差池。革命需經三時期的理論,早在1906年制訂同盟會「革命方略」時,即曾加以規劃。當時將三時期稱為「軍法」、「約法」、「憲法」之治。前兩期各有年限,即軍法之治為三年,約法之治為六年。軍法之治的重心,在消滅反革命勢力;約法之治的重心,則在推行地方自治;憲法之治,是為民主目標的達成。同盟會的反清革命,雖然推翻了清廷,但並未達成民主憲政的目標。依孫中山解釋,這就是因為沒有照既定程序實行約法之治。1914年,孫中山棄置了國民黨,在東京另行成立「中華革命黨」,以資對抗袁世凱的軍權專制,重申革命三時期的理論。孫明確地解釋稱,三時期一為「軍政時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一為「訓政時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一為「憲政時期」,俟地方自治完備後,乃由國民選舉代表,創制憲法。憲法頒佈之日,即為革命成功之時。但是,孫中山又堅持,在革命成功前須限制民主的運作。他甚至規定,「凡於革命軍未起義之前進黨者,名為首義黨員;凡於革命軍起義之後、革命政府成立以前進黨者,名為協助黨員;凡於革命政府成立之後進黨者,名為普通黨員」,「革命成功之日,首義黨員悉隸為元勛公民,得一切參政、執政之優先權利;協助黨員得隸為有功公民,能得選舉及被選舉權利;普通黨員得隸為先進公民,享有選舉權利」,「凡非黨員在革命時期之內不得有公民資格。」這一類有違民主、自由、法治的作法,已開日後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先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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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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