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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強為了擴張在華勢力,透過借款,對於鐵路的興建進行了諸多的干涉。於是除了一般的商業慣例的條件外,常常都還會附各種特別的條款,造成中國對於鐵路主權的旁落,這些條款可以分為幾個方面:第一是中國對於鐵路管理權的喪失,在借款合同上,對於管理經營此路的負責人遴選,雖然是由中國政府任命,但實際的管理權仍多操洋人之手。雖然洋人在借款各路建立許多制度,對於管理效能確實有所提升,不過他們對於中國國情並不瞭解,對鐵路沿線的地理環境並不熟悉,以致在修築時往往出現工程疏失;另外洋人缺乏適當的監督,以致浪費的情形非常嚴重。第二是在鐵路人事權的喪失情形。例如工程司方面,在借款合同規定其選派需經借款公司同意者,有關內外、吉長、津浦、浦信、寧湘等路;由鐵路公司選派經借款公司同意者,有正太、滬寧、廣九、汴洛等路;由督辦與借款公司會同選派或商聘者,有隴海、同成、欽渝等路;至於蘆漢路則直接由公司委派。這裡可以看出,在用人權方面,簽訂合同的借款公司對於人事權上有極大的權力。第三個是購料權的侵奪。鐵路材料的購買往往列為是與外國借款的條件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津浦鐵路的借款合同規定,鐵路材料必須由債權公司供給,自此遂成定例。但是這樣的情形,往往使中國的鐵路規格無法統一,同時也造成許多沒有必要的開銷;最後,由於外資鐵路購料對於內容的不公開,中國官方無法有效地加以監督,對於鐵路興建前後的利益歸屬往往無法加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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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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