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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時期的田租特點是將比例稅率改為定額,並將附加稅併入正租中收取。到了西晉,五十畝地收租四斛,實際上卻是以人數來作為田租計算單位。如丁男只有十畝田,也要以課田總數五十畝計租。這對於自耕農來說已經是很大負擔,而沒有土地或土地少的農戶,更顯沉重。北魏政權進入中原就開始收田租,以戶為單位,租額不詳。但因對外戰爭頻繁,軍費開支龐大,加上北魏對於戶口的控制還不嚴密,在制定租調政策時,沒有考慮到一般農戶的承受能力,而是以中等以上的人家作為標準,一年要上繳租粟二十石。這對貧戶來說極為沉重,「貨易田宅,質妻賣子」或賒欠,是常有之事。其後北朝隨著政權更迭和局勢變化,田租稅額和收取方式亦有不同,大抵以戶為徵收單位。到北齊時田租又分墾租與義租兩種,改回以丁人為收租單位,義租為地方財政收入,墾租則屬中央財政項目。永嘉之亂後,北方士庶湧入江南,許多南遷士庶並未就地入籍,勢必影響丁租收入。相較之下,東晉對於田地的控制、管理比較嚴密,實行「度田收租」取代西晉的丁租制。由於課租土地較西晉廣,歲入依然遞增。後來實行「土斷」,令僑民就地入籍,朝廷對民戶的控制更加強後,將「度田收租」改為「王公以下口稅三斛」。南朝田租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後期計丁輸租的辦法,其後又附加祿米一項。變通的一點是,東晉南朝的田租,在災害期間可以「聽受雜物當租」,以其他物資折便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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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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