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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在編造黃冊與魚鱗圖冊的同時,並大力推行兩稅法。明初的兩稅法,與唐宋相同,分成「夏稅」、「秋糧」兩項。「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繳交之物,大致以米麥為主,稱為「本色」;又允許地方按各地實際生產狀況,以銀、鈔、錢、絹及其他物產代輸,稱為「折色」。明初為了督促地方賦稅的徵收,設立糧長制度,選地方富戶擔任糧長,負責田賦的催徵、經收與解運。不過,明成祖自南京遷都於北京之後,每年自東南運往北方的漕糧達數百萬石,運送任務艱鉅,糧長多有破產者,百姓也視糧長之役為畏途。明朝中期以後,將「民收民解」的運糧制度改為「官收官解」,弊端才逐漸減少。明初在制訂兩稅時,將宋元以來至明初的各種雜稅,如「魚課米」、「魚課鈔」、「牛租」等,併入田賦之中,雖然加重了百姓的負擔,但也簡化了賦稅的項目,不過各地的田賦稅率則差異甚大。一般的稅率是:「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此一稅率較元代為輕。然而在部分地區,稅率甚重,如蘇州、松江、嘉興、常州、杭州等地,「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這種情形被稱為「蘇松重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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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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