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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制訂兩稅法時,雖然已經將力役之征(庸)併於兩稅之中,理論上百姓即不須服役。但實際上,從唐末到宋朝,百姓仍然必須向官府服役。宋初的力役,又稱「職役」,名目繁多。名為「衙前」者,負責主辦官物,亦即負責購買地方官府所需的物資。不過,許多衙前因為官府要求太多,經費不足時必須自行貼錢,導致許多服衙前之役者因不堪賠償,乃至家破人亡。職役又有「里正」、「戶長」、「鄉書手」等名目,以督促賦稅。徵稅時,里正、戶長負責提供地方戶口資料,由鄉書手編定清冊,作為徵收賦稅的依據。此外,又有「弓手」、「壯丁」等,由各縣的縣尉率領,負責逐捕盜賊。另有「承符」、「人吏」、「手力」、「散從官」等差役,供官員臨時差遣之用。宋朝規定服職役的百姓由「九等戶」制或「五等戶」制的上等、中等人戶充役,為了逃避職役,有些百姓乃設法「析戶避役」,即分家析產,以降低自家戶等,使得一家之財富登錄不致過高,可避免成為上等戶,如此便可規避職役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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