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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實施之後,租庸調法已廢除,百姓理論上應可免力役。然而實際上,唐代仍有力役之征,宣宗大中九年(855)規定:「州縣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訖,鎖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定差。」可見百姓仍要服役。服役的內容,包括了修築城牆、修築堤防、運送軍糧、修築軍營、戰時挖掘地道等工作。所謂雜傜,係指正役以外的徭役。唐初實行租庸調法時,規定加役20日免調,30日租調皆免。唐代後期,則在正役之外,如果官府仍然需要百姓服役,就須「和雇」,官府須付「腳價」。不過雖名為「和雇」,但在官府的壓力之下,百姓也不能不配合,所以名為「和雇」常服勞役而領不到酬錢,如同做白工,實際與差役難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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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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