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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理環境看開鑿模式水利開鑿的模式,大致上來說,民間先取得地方官府的許可,進行投資開發,因此埤、圳開鑿可視為私有財產,而投資開發的方式因情勢略有不同。就地理上而言,南部如嘉南平原,因開發較早,土地多是小地主開發的拓墾型態,加上聚落多為集村,所以水利設施多以小規模的集體開發,中北部則反之,以私人及企業者興築為主,通常土地開墾的墾首也是埤圳水利開設的業戶,如郭錫 ,頗具企業經營性格,他們以多人合夥的方式,群策群力成功的希望較大,例如嘉慶年間開蘭的水利投資者,大多來自西部資本家,已擁有資本和拓墾西部的經驗,當時大多冠以「金」字,至同治元年,合約甚至還出現「公司」的字眼。從合作型態看開鑿模式就修築方式而言,依據王世慶的說法,主要可以分為八種:1.獨資開鑿者2.合夥投資開鑿者3.業佃鳩資合築者4.全莊眾業佃甲攤分合築者5.眾佃合築者6.官民合築者7.漢人與平埔族合作開築者8.平埔族開鑿者,其開鑿模式若以時間為橫,方式為縱,有如左表之呈現:(點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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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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