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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時期臺灣書院的組織,依照出現的先後順序,一般分成:一、官憲倡建書院組織;二、官民倡建的書院組織;三、士紳倡建的書院組織。初期的臺灣書院,幾乎都屬於官憲倡建。官府於背後指導之性質很重,後來慢慢出現官民合力倡建的書院與民間自行倡建的書院。所謂官憲倡建的書院,主要是指書院之創設,是由地方行政長官主導,發動官府與民間合資興建,民間士紳雖有出資,但僅應官府之命而已。早期臺灣之書院,均屬此一類型。如西定坊書院、鎮北坊書院、彌陀室書院、竹溪書院、祟文書院、屏山書院、海東書院、中社書院等。官憲倡建而設之書院,其發起人多半為朝廷大員,如當時之靖海侯、郡守、道憲、將軍、知府等。此種官憲,對於書院事務,具有絕對之影響力,在官紳組成的管理階層中,為具備獨斷權力之董事長,支配書院的人事、財務與教務工作。換句話說,書院教育與事務之成敗,完全由官憲負責。書院之主要成員,如院長、總務人員,由官憲指派,直接對官憲負責。在官憲倡建之書院中,除官憲外,主要之成員有院長及監院。凡書院之主講者,總領書院事務、院務者,稱為「院長」(或稱山長)。清廷對院長的任用資格有所規定,首重品格、次求學問。基本上,書院之院長必須是專任而非兼任。但因早期臺灣具有專長之文人士子欠缺,故清廷亦放寬規定,令儒學中之教授、教諭、訓導等兼之。院長主要工作為對書院學童所施以的教學與考課。教學即講書、訓課及批閱作業;考課即考察,一般為月課,日期各書院不盡相同,普通月課兩次:一次稱官課,由政府之官員行之;一次稱師課,由書院院長行之。正因書院山長工作繁多、責任重大,為安定山長生活,使其盡心於書院工作,一般書院對山長多有薪俸及津貼。薪津視各書院財務狀況而定。至於監院,則為負責日常庶務的人員,下有齋長、書辦、號房、院役等輔佐之。大型新式書院還設有經、史、理、文等諸科分校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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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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