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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宗族制度發達,各個宗族都有制定族人必須遵守的規定,族規的內容琳瑯滿目,各自有其重視之處。以下便以族長的權力以及對族人日常生活的要求兩個方面進行說明。日常生活裡,人與人相處經常會因故發生衝突,即使是同族之人,紛爭亦不能免。族人之間,經常因為田產、婚姻發生爭執。明清時期的族長擁有極大的權力,這是因為族規賦予族長的宗族司法權力。按照族規規定,當族內發生爭執時,禁止族人告官,並由族長負責協調處理。若有族人私自告官的話,依照族規會遭到處罰。清代湖南宗匡氏宗族對於族人不事先告知族內而私自興訟,罰銀五兩,其錢充公。只有在族中發生重大事情,以及族長無法處理之時,才可以告上官府。那麼族長對於族人的犯罪行為,能夠施以哪一些處罰呢?族規對於族人的懲處,有方式和程度的差別。最輕的是罰跪,明朝萬曆年間河北寧普王氏宗族對於不法的族人輕微的處罰是令其罰跪在先祖面前。另外有罰款。明朝嘉靖年間,洪氏宗族會根據族人犯罪行為的輕重,量情罰銀公用。情節略重者,會施以杖打。明代廣東南海霍韜宗族,對於族人初犯者,杖責十板,再犯二十,三犯三十。再嚴重一點,就會將其告官與出族。所謂的「出族」,就是開除宗籍,將會在族譜上除名。最重的處罰,族長甚至可以處死族人。清代安徽桐城姚氏宗族就在族規裡規定:「各處祖塋,無論公私,不許藉口倚墳再葬,違者處死。」日常生活裡,對於族人的行事做為,族規亦有所規定。對於族人職業的選擇,除了沿襲了傳統的「士為四民之首」的觀念外,值的注意的是,明代後期,開始出現了「工商皆本」的觀念。到了清朝,「四民皆本」已經受到相當的認同。在婚姻方面,重視門當戶對的觀念,反對婚姻論財及賣女為妾。有的宗族另外規定族人的婚齡、族長的主婚權。平時生活,族規要求人們生活勤儉,反對奢侈浪費,嚴禁族人進行賭博,清代四川唐氏宗族便將賭博、嫖妓、吸食鴉片並列為陋習。族人之間的相處,「忍」字是最高指導原則,保持和睦的生活是所有宗族的目標。總而言之,宗族族規大多以儒家道德規範作為指導原則,要求族人成為善良之人,過正當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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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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