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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以降,累世同居的家族不斷出現,發展至宋代,累世同居的家族數量增多。累世同居家族形態的興盛,其中原因為何?值得進行探究。從法律方面來看,宋代繼承了唐代的規定:「祖父母、父母在,不准別籍異財。」似乎可以提出合理的解釋。但這僅是法律的規定,就當時的實際社會狀況而言,父母在別籍異居已是普遍現象。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宋代累世同居家族的興盛,是相較漢唐時代而言,並非是當時社會上占大多數的家庭形態。根據學者的研究,同居共財大家庭在宋代社會所占的比例,可能只有家庭總數的萬分之幾,甚至更少。宋代同居共財家族發展有其特色,表現在異居世代和異居口數向極端形式的發展上。共居世代在七、八世是普遍情形,甚至有十數世代以上者。同居人口數輒數百人,亦有高達上千人的情況。宋代累世同居家族的分佈的實際情形如何呢?學者根據現有的資料統計,分佈數量最多的前三名分別是江南路、河北路、兩浙路等地區。宋代為何會出現為數眾多的累世同居家族,這與以下幾點因素有關。首先,政府的提倡是主要原因。這類家族的出現,有助於政府推動倫理教化,故往往受到政府精神層面的褒獎(旌表),以及物質層面的獎勵(減免賦稅、賞賜物品)。其次,累世同居的家族,往往擁有充裕的經濟條件。這些家族往往擁有眾多田產,例如婺源地區的汪廷美家在朝廷實施減稅時,亦同時減低其下佃戶的田租;另一個王德聰家,聚族5千餘人,有田百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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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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