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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設立三十六郡(其後增設置四十餘郡),郡的長官為郡守,另有郡尉掌兵,監御史掌監察,類似中央三公的制度。郡守之下有郡丞(邊郡稱為長史),協助郡守處理事務。郡之下為縣,縣的長官為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另有縣丞,協助縣令處理公務;又有縣尉,統兵卒捕盜賊。縣之下有鄉,鄉中有「三老」掌教化,「有秩」或「嗇夫」掌調解糾紛、徵收稅賦,「游徼」掌巡察盜賊。鄉之下有亭,為行旅居住之館舍,其長官為亭長,例如劉邦曾擔任泗水亭長。百姓聚居之地,百家為里,設里典。十家為什,設什主。五家為伍,設伍主。學者邢義田在〈秦漢的律令學〉一文中指出:《雲夢秦簡》中〈為吏之道〉等文,為地方官吏傳授律令的教材,墓主喜卒於秦始皇三十年,反映了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焚書之前,官吏以儒、道學說解釋律令,導致律令解釋各地不同的情形。透過這些出土文物,使我們對於秦代地方行政制度以及實際的運作過程,得到了更清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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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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