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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4月25日在舊金山,反軸心國共五十國代表聚集舉行「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26日簽署,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聯合國總部設在美國紐約市曼哈頓區。並訂10月24日為聯合國日。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係;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並且促進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為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到上述共同目的。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基本原則是︰(1)聯合國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2)各會員國應該忠實履行他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3)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他們的國際爭端。(4)各會員國在他們的國際關係中,不得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照憲章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應給予一切協助。(6)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應確保使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7)聯合國組織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內管轄的事項,但此項規定不應妨礙聯合國對威脅和平、破壞和平的行為及侵略行徑採取強制行動。參加舊金山會議、簽署和批准憲章的國家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聯合國接納新會員國須經安全理事會推薦,並由大會2/3票通過。新會員國必須是愛好和平的國家,承認憲章所載的義務,而且能夠並願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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