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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增訂歷程: 在電腦或網路犯罪成為新興的犯罪問題之前,刑法在制訂竊盜罪、侵占罪與詐欺取財罪時,是以「有體物」之保護為立法目的,例如:騙取機密光碟片、竊取電腦主機記憶體…等行為皆屬之,在當時,如果有人從事侵入他人電腦中,竊取或盜用電腦中的檔案…等行為時,刑法中卻沒有可以規範的法律條文足以適用。 我國刑法在2003 年增訂了「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此一新法對於電腦與網路的安全,有較完整的保護,並將電磁紀錄的相關犯罪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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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混合式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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