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在某些程度上不如一般人,所以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注或考量,因此,需要有一些較為客觀的測量標準來決定哪些人需要這些資源與保護,這也是要有身心障礙分類和鑑定的主要原因。然而,身心機能或構造的缺損到多少時,才能定義為「身心障礙」?身心障礙的範圍與程度有很大的差異,其分類和標準會隨各社會的發展和資源多寡相關,並非無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就代表身心功能沒有不便之處,比如一個剛剛發生大腿骨折接受手術的患者,在兩三個月內,往往需要拐杖協助,才能行走,但是,大多數人在骨折痊癒,都可以恢復行走功能,這時,這些短暫的不便就不能歸類為「身心障礙」。
修改日期: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