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的行政單元裡,「省」是行政院與縣之間重要的聯繫單位;在權限上,有獨立的人事財政自主權。由民國15年11月公佈的〈省政府組織法〉裡,可以看出省政府的權限,其中第二條規定:「省政府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依法發布命令。」第三條規定:「省政府對於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其他不當情形時,得停止或撤銷之。」可顯見省政府在地方自治法規中,有獨立發布或廢止地方命令的權限。依據〈市組織法〉規定,要升格為院轄市必須要符合:一、首都所在地,。二、人口在100萬以上,三政治經濟文化有特殊情況等三個條件。民國56年7月1日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而高雄則於民國68年7月1日升格為直轄市。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後,首長的職權提高、財政自主權也提高,因此是省轄市的夢想。
修改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