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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十三州爭取脫離英國的獨立運動中,大陸會議是主要的領導中心。它其實缺乏明確的權力,但為各州議會和人民所擁戴。十三州認為必須在獨立建國後有一個中央政府,且這個政府組織必須依據書面文件成立,於是1776年獨立宣言提案被接受的當天,第二次大陸會議決議設立委員會草擬憲法,這即是邦聯條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制定的由來。十三州人民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下,得到了教訓,他們反對英國中央集權式的政府,認為政府的權力應受到限制,各州拒絕將某些權力給予中央政府,並保有自治權。因此,經過一番爭論,最後定案的邦聯條款,是建立一個讓各州得以控制的中央政府。1777年大陸會議正式採納,並將它送往各州,徵求各州的同意。各州對於邦聯條款草案較具爭議的是各州派代表參加邦聯政府的名額、軍費債務款項的分攤、西部土地的問題。有關各州代表名額,認為各州平等或按人口數比例分配,最後決議各州代表人數相同且具相同投票權。至於債務款項的分攤,則按各州內私有土地的價值依比例決定。另西部土地位於十三州以西,有七個州依據殖民時代的特許狀,可以擁有及開發兩洋之間的土地,但有六個州沒有西部土地。各州對西部土地的處理態度分歧,產生爭議。而馬里蘭州要求七個州皆放棄西部土地,作為批准邦聯條款的條件。4年之後,即1781年才達成協議,七個州同意將其西部土地的控制權交由邦聯政府全權處理,終於促使邦聯條款通過,由各州派代表組成邦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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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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