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議會政治之母-英國議會
議會民主制,又稱為「議會制」或「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是民主政治制度中的一個種類,英國是西方近代議會民主制度的發韌國。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歷史,稱為「議會之母」。1215年大憲章限定了英國國王權力,有限王權概念確立。1265年國會出現,低級貴族和中等階級人士皆納入出席代表中,此後國王與議會間權力相互消長,直至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才確立政權,英國成為了君主立憲制國家。此後,英國國會定期召開,但偶爾受國王權力影響,兩黨制度也開始發展。至維多利亞女王時期,君主已是有名無實的國家領袖了。英國議會由國王、上、下議院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上議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無任期限制,1911年的議會法頒布以後,限制了上議院權力,不能像以前一樣否決下議院通過的法案,只能將法案延擱,真正的立法權是屬於下議院,下議院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代表平民,職權高於上議院。國王則是虛位元首具象徵性,「統而不治」,不享有實際行政權,通常擔負儀式性職務,例如,首相任命和革除內閣大臣都需君主特權任命(powers of patronage)、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或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等。英國議會立法職權包括立法、監督政府與財政監督。議會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廢除法律,國會有權使依法院判例而成的普通法變成制定法,向行政機關做出授權立法的決定。另外,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與下議院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財政法案只能由下議院提出和通過財政法案須由政府提出經由下議院審議和通過,政府必須按照下院批准的預演算法案和撥款法案支付款項,徵稅和發行公債也必須得到下院的批准。自1689年權利法案制定後,下議院權力才獲得更大的加強,下議院才是英國政治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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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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