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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政治民主化早日實現和徹底落實,總統李登輝在民國七十九年「三月野百合學運」期間宣布召開國是會議,展現憲政改革的決心;民國八十年召開國民大會,正式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臨時條款,並完成第一階段的程序修憲,確立以增修條文作為修憲的方式,為未來的實質修憲作準備,增修條文內容共10條,包括重新規範總統緊急命令權之行使、明訂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法源依據、動員戡亂時期機構和法令的過渡性安排、重視兩岸關係發展等。第二階段的實質修憲,於民國八十一年及八十三年分兩次完成,修憲重點除了增加基本國策與地方自治法制化外,在國家組織上,包括國民大會地位與職權、總統職權與選舉方式、五院的組織與職權,都有不少的改變。民國八十六年,在首次總統民選過後,再度展開第四次修憲的工作,重點除了精簡省級組織外,總統職權再度擴張,五院關係調整,使中央政府體制有了重大的改變。而在民國八十八年的第五次修憲中,則是延長了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的任期,並改變國大選舉方式為政黨比例代表制;但修憲的過程和結果有嚴重瑕疵,遂促成了民國八十九年的第六次修憲,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而非常設,國大原有職權轉移至立法院,將立法院職權擴張等。民國九十四年完成第七次修憲,內容包括廢除任務型國大改由公民投票複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方式,以及立法委員任期改為四年,選舉方式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等,為最近一次修憲。雖然歷經多次修憲的工作,但憲政改革及政治民主化的腳步,依然不停地前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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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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