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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地方雖也開辦醫學,並規定了考試制度,但規模比較小。府設正科,州設典科,縣設訓科,名額各為一人。雍正元年(1723)題准,命各省巡撫,詳加考試所屬醫生,對精通《內經注釋》、《本草綱目》、《傷寒論》者,提請作為醫學官教習,每省一人,準其食俸三年,此間,如果工作勤奮慎重、品德正派,即上調太醫院,授為御醫,其遺缺由本省習醫人士遞補。清代醫學教育雖大體上沿襲宋明以來的制度,但趨向衰弱,無復歷代興盛,具有悠久傳統的民間家傳與師徒相授成為主要教授醫學形式,反倒造就出不少醫學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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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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