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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在辛亥革命前,是主張「緩行憲政」與採行美國的大總統制。1906年,孫中山編制《革命方略》規劃推翻清朝後循序漸進,分三期完成憲政。第一期是軍法之治,此期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軍隊與人民同受法律與軍法之下。第二期是約法之治,此期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攬國事。第三期是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除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宋教仁在留日時,曾就讀法政大學,傾向議會政黨政治,他主張採行西歐分權主義式的議會政治,由議會主導組成責任內閣。武昌起事後,響應革命各省的代表於11月在漢口議定總統制的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2年元旦,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宋教仁主張修改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為內閣制,但未為代表會接受。後由孫中山任命宋出任臨時政府法制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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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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