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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商稅,分成「住稅」、「過稅」兩類,有市面的住商所納者,為住稅,直百抽三。行商在州縣的場務繳納者為過稅,值百抽二。宋代徵稅範圍極廣,日用所需之物,無不徵稅。各州縣皆設置商稅務,負責徵收商稅,真宗景德二年(1005)規定:「諸州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者,令審官院選親民官監蒞。」也就是商稅收入額較高(超過三萬貫)的商稅務,設置專官管理,收入較少的商稅務則由地方官兼任。南宋時期,因為軍費需求大增,地方官府紛紛增設商稅務以增加收入。高宗於紹興二十二年(1152)曾說道:「州縣私設稅場,節次指揮已令放罷。…其稅場多緣增置專欄,百色侵漁,過數收稅,不上赤歷,非理破用,致物價增長。雖累有約束,尚有未竣去處,可令監司守臣嚴加檢察。」到了紹興二十五年(1156),高宗又說:「私置稅場節次指揮已令廢罷,訪聞州縣尚有依舊存留去處,及於私小路邀截客旅,重疊收稅。可令轉運司契勘,日下改正。」可見高宗雖屢降指揮,要求廢罷私設場務,但私設場務仍然「依舊存留」。紹興二十六年(1156),尚書省奏言:「近年所在稅務,收稅太重,雖屢降指揮裁酌減免,而商賈猶不能行。蓋緣稅場太密,收稅處多。且如自荊南至純州才五百餘里,而稅場之屬荊南者四處;夔州與屬邑雲安、巫山相去各不滿百里,亦有三稅務。如此之類甚多。」孝宗時,更有上封事者言:「今也,有一務而分之至十數處者,謂之『分額』;一物而征之至十數次者,謂之『回稅』。」可見地方上密集設立商稅務,使商賈不堪其擾,妨礙商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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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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