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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徵收二稅,係根據後周時期「均定田租」的稅額來徵稅。至於新征服地區,也重定稅額,成為定制。例如兩浙錢俶歸順納土後,宋太宗淳化元年(990)詔兩浙諸州:「宜令所在籍其?畝之數,均其租,每歲十分減其三,以為定制。」當稅額成為「定制」之後,各州縣便按照固定的稅額徵稅。然而隨著土地的開闢,人口的增減,使得稅額與現實情形,差距越來越大,隱田、逃戶數量甚多,故清查土地、重定稅額,成為宋朝政府的當務之急。宋神宗熙寧五年(1069)王安石變法時期,蔡天申首先奏行「方田均稅法」,按土地的優劣分為五等定稅,稅額限在舊額之內,不許增加,由清查而來的土地平均分攤。且方田均稅法依照丈量、定等、公布、書戶帖(戶帖即田畝賦稅冊)、登帳(莊帳即土地冊)等程序執行,使得二稅的徵收規範化,百姓的負擔也較為公平合理。方田均稅法的實行,只在京東、河北、陝西、河東諸路施行,並未普及全國。由於反對變法者的反彈,州縣官員的不肯配合,以及地方上豪強兼併之輩的抵制,方田均稅法在許多地方仍然受到阻礙。到了元豐八年(1085)十月,方田均稅法廢止時,全國約已有54%的土地獲得重新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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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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