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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明治28年(1895)8月—明治29年(1896年)3月設置: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台北縣、台灣民政支部、台南民政支部、澎湖島廳原委:明治28年8月(1895)台灣總督府終於針對新竹以下的台灣無法順利接管的問題,宣布除台北縣與澎湖島廳維持原狀外,其餘二者由縣改為民政支部,以利推行軍政。台灣的行政體制改為一縣一廳二民政支部,原民政部門所屬的戶籍人事等權均落入軍方之手,企圖透過事權統一能快速掌控全島局勢。在此原則下,台北縣下轄四支廳不變,台灣及台南民政支部共轄九出張所,前者管苗栗、彰化、埔里社及雲林、嘉義(1895年11月歸屬台南),後者掌理安平、鳳山、恆春及台中五出張所。時間:明治29年(1896)4月—明治30年(1897)6月設置:三縣一廳--台北縣、臺中縣、台南縣、澎湖島廳原委:至明治29年(1896)4月,總督府評估全台民情趨於穩定,決定重新施行民政,恢復三縣一廳,台北縣及澎湖廳不變,改臺灣民政支部為台中縣。改台南民政支部為台南縣,這也是台中這個名詞首次出現,另外,所有出張所,也全部調整為支廳。時間:明治30年(1897)6月—明治31年(1898)6月設置:六縣三廳--台北縣、新竹縣、宜蘭廳、臺中縣、嘉義縣、台南縣、鳳山縣、台東廳、澎湖廳原委:明治30年(1897年)5月,乃木希典總督因為現有之三縣一廳的轄區過大,且易受到山川阻隔,交通不便,政令傳達大受影響之故,有縮小行政區的舉動。將台北縣下原屬清宜蘭縣的部分設立宜蘭廳;合清領末期新竹縣與苗栗縣設立新竹縣,北台分為三縣。台中縣名不變,但轄地縮減,因為另將原嘉義支廳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大部分的雲林地區,設嘉義縣;南部地區也重新規劃,依原清領時期疆界,析原鳳山縣和恒春縣設立鳳山縣,將原台東州設立台東廳,駐卑南(原台東州駐地)。再改澎湖島廳為澎湖廳。縣廳之下屬機構也廢掉支廳系統,改為辨務署,台北轄十三,新竹轄七,台中十五,嘉義十四,台南掌六,鳳山十一,至於宜蘭、台東、澎湖三廳共轄12辨務署。並且配合警察署、撫墾署在各地的設置,以普設灘頭堡的方式制止反抗,利於統治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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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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