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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的成立與運行,根據的法律系統為「歐洲共同體法」,歐洲共同體法的主要法源包括四個基礎條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歐洲聯盟條約〉)、〈單一歐洲法〉、〈阿姆斯特丹條約〉、〈合併條約〉、〈盧森堡預算條約〉、〈第二預算條約〉、〈入會條約〉等。根據基礎條約的設計,歐洲聯盟有五個主要的組織:「部長理事會」、「歐洲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歐洲審計院」。除此之外,尚設有幾個重要機構:如政治指導性機構(像是「歐盟高峰會議」)、自主性機構(不受歐盟五大機構管轄)、諮詢性機構(協助五大機構的運作)以下是主要針對歐盟高峰會議與歐洲聯盟五大機構的介紹:1、「歐盟高峰會議」:由歐洲聯盟會員國元首、政府首長、外交部長以及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主席與一名委員共同組織而召開的定期會議,雖然他們不能直接參與歐洲聯盟共同政策的制訂,但由於出席的代表均為各國首長,使得歐盟高峰會議的各項決議,影響力甚大,具有指標作用。2、「部長理事會」:歐洲聯盟的立法機構,依據提案性質不同,由各會員國派出不同部長出席會議,若是一般性或綜合性議題,則由外交部長出面,等於是各國部長出席組成的高層會議。3、「歐洲執行委員會」:歐洲聯盟的行政組織,在其行政、決策、政策推動方面都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4、「歐洲議會」:有立法權,但需要與部長理事會一同分享,由歐洲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5、「歐洲法院」:歐洲聯盟最高司法機構,所有有關歐洲共同體的訴訟案的最終判決法院,法律位階超過各會員國的法院。6、「歐洲審計院」:檢查所有歐洲共同體的收入與支出的帳目是否合法、合理、合乎經濟效益,同時協助部長理事會與歐洲議會進行預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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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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