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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巴黎條約》與《羅馬條約》,歐洲六國先後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從羅馬條約開始,這三個共同體就有共同的機關,即議會、歐洲法院執行單位與理事會。1965年4月各會員國簽訂了一項條約,於1967年實施,是為《合併條約》(簡稱Merger Treaty)又為《布魯塞爾條約》,根據此條約將這三個共同體的政府機關精簡合一,並統稱為「歐洲共同體」。在歐洲共同體中,是將以往的三個共同體的政府機關合併,並非三個共同體合併,所以在決策上,會因事務與職權範圍的不同,讓同樣的單位還是依照各自原本的條約行事,在這歐洲共同體之中,最重要且管轄最大者,還是經濟共同體,只要不屬於煤、鋼、原子能領域的事務都由其負責(例如:農業、貿易、運輸、內部市場、貨幣等),但因為歐洲共同體的基礎目標是要建立一個「共同市場」,所以在名稱上也有將歐洲共同體稱為「歐洲共同市場」者。此外,共同體與一般國際組織不同之處,在於它是致力統合的超國家組織,成員國必須要讓渡部分主權,交予超國家組織來共同治理,因此共同體的成立也代表歐洲統合運動的具體實踐已經往統合更進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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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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