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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33年(1907)5月,清廷參酌各省督撫意見後,公布〈各直省官制通則〉,正式准許督撫衙門可用公費設立幕職單位,並分科治事,其官稱為秘書員、參事員。這些幕職官員,雖非編制內的官員,但已取得高級約聘官員的地位。不過,清廷仍對督撫人事權有所限制,規定督撫每年要將所聘幕僚官員資歷報告朝廷,以便敘獎。民國成立以後,各省幕職單位正式納入編制,但稱謂不一,有文書局、秘書廳、政務廳等。民國二年,袁世凱下令各省政府組織要統一,各省幕職單位更名為總務處,內設秘書、科長等官。如同清廷一樣,各省行政長官需將幕職官員名單送到國務院,再由國務總理薦請任命,形同限縮各省行政長官的人事權,各省都督都不滿意。不過,過去官員自任私屬的幕職人員,終於納為正式官僚體系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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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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