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代出現「三司」可以說是秦漢以來以「他官」雜議「詔獄」的傳統,長期發展至唐代制度化的結果。唐代的「三司」,就其性質而言,可分為兩個系統:一是由御史台、中書、門下所組成的三司,專門負責接受上訴稱冤的表狀,唐人稱之為「三司受事」;另一個是由刑部、大理寺及御史台所組成的三司,專門負責審理和判決的事務,唐人稱之為「三司推事」。大理寺審理全國的刑名案件,如官員和庶民犯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刑還須由刑部覆核,死刑須上奏皇帝批准。長官為大理寺卿,副長官為少卿,轄下有大理正、丞、司直、評事等,各司其職。刑部屬中央司法行政機關,尚書六部之一,職掌全國司法行政事務(含修撰法律),以及大理寺流刑覆核、州縣徒刑以上案件。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轄下有四個司: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刑部司職權特別重要,從法典憲章到刑具管理等大小事務,皆由其管理。而四司各有職掌,並由郎中、員外郎主持事務。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的監察機關,直接向皇帝負責,主管監察百官與疑難案件的審理。長官為御史大夫,副長官為中丞,轄下還設有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是御史台的主要部門,負責糾彈中央百官及重大案件的審理。三院的主要官吏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唐代三院御史都具有司法審判權,一方面顯示御史台職權的膨脹;另一方面也顯示其對司法權的侵奪。
資訊
素材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
2010-06-03
教學資源檔案連結
his_00002376.zip (33.80KB)
資源評論或心得分享
相關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