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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取得臺灣後,將原有鄭氏宗室以及文武官員及眷屬遣返大陸,部份已墾之地,重新拋荒,因此首任知府蔣毓英抵臺時,開始招集人力進行開墾。清廷將鄭氏時期官佃田園及文武官田改為「民田」,且實施減稅。 清領初期,臺灣新開拓土地分為「無主地」與「番地」,無主地需向土地所在之廳縣衙門申請,「熟番」地也因清廷唯恐開放拓墾勢將導致「番民」生活困難,甚至引起漢番衝突,所以禁止漢人承租。直至1724年,清廷才正式開放「熟番」地。當時中北部土地開墾,大多以合股方式進行。初期的投資者,大都是不在地的地主較多,僅提供資金,對實際拓墾活動介入不深;中期以後,投資者較多是實際參與開墾的地主。自清領之初,臺灣在地權上已逐漸形成三層關係。首先是由墾戶向官府申請給照開墾,墾成後需繳納一定的正供額,官府始承認墾戶為業主。業主因墾區廣邈再招徠佃戶進行拓墾,收取一定租金,是謂「大租」,故業主亦稱「大租戶」。實際從事拓墾之佃戶,往往也因墾成土地面積太廣,無法親自耕種而將土地再租給耕種者,以收取小租,因此稱為「小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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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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