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九品官人法與士族特權
漢獻帝延康元年(A.D.220),魏王曹丕按陳群之議,推行「九品官人法」。所謂九品官人法,就是在各郡設置中正官,以評選當地人才。當時設立九品官人法的目的,一方面由於漢代察舉制度因戰亂而無法實行,故以九品官人法作為補救之道;另一方面曹丕欲加強人事權,加強親魏官僚士族的勢力,以利篡位。司馬懿專政後,在各州又設大中正官,以中央官員兼之,也是為了操控官僚體系,培植親司馬氏的勢力。此後歷經魏晉南北朝,九品官人法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方式。九品官人法的內容,係由郡中正的屬官「清定」、「訪問」等官,根據簿世(族譜家世)、行狀(個人資料),將當地人才按高低分為九品(一至九品),稱為「鄉品」,呈送郡中正評定後,送州大中正官核定,再送中央司徒府作最後決定。如有爭議送中書監(省)申理。然後根據鄉品高低,由尚書省吏部尚書授與官品(一至九品)及實官。(一般官品低於鄉品四品,如鄉品二品者,授六品官)九品官人法的流弊,在於品評不公,由於中正官多由門閥士族出身的官吏擔任,因此評選過程中多將門閥出身者評為高品,成為保障門閥特權的工具,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局面。此外,門閥子弟多以著作郎、秘書丞為「起家官」(初任官),秘書丞甚至有「第一官」之譽,此皆不涉實務的清望官。門閥官僚既可透過九品官人法而得美官,對於實際政務大多甚為疏離,實權多操於寒族出身的下級官吏之手。甚至南朝改朝換代頻繁,只要不影響士族特權,士族也多承認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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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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