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地籍調查
日本領台之前,臺灣的隱田很多,土地所有權也很複雜,租金共分為三種:業主必須繳給政府正供,佃戶必須繳給業主大租,現耕佃人則繳給小租戶小租。土地所有權過於複雜,對土地的買賣和投資是一種妨礙,因此後藤新平想要改革臺灣的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必須先確定土地的面積和所有人,因此設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該局負責地籍調查、土地台帳及地圖調查等各項事務,設有局長1人、專任事務官2人、專任技師2人、專任屬員50人及專任技手40人,並且募集擔任丈量工作的台灣人50名為雇員。至1905年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廢除為止,臺灣總督府總計動員800多名調查員,測量全台灣62萬餘甲的土地,製成土地台帳,完成地租改正、地價修正、地力考定及解決關於土地民法的問題。伴隨著土地調查而來的,即是大租權的確認工作,總督府一面承認大租權,一面規定自1903年12月起不得再產生新的大租權;1904年5月,又規定既然確定要消滅大租權,對原來的大租權則以政府的公債作為補償。總之,總督府施行土地調查不但了解台灣的地理狀況,獲得管理治安的便利,也達到清查、整理隱田的目的。1898年7月,台灣總督府發布〈台灣地籍規則〉,接著發布〈台灣土地調查規則〉,凡是公業和團體的土地,必須向地方廳申報名稱、管理人的姓名和住所,以番社、祠廟、公號、神佛或祖先之名稱為業主的土地,也必須由頭目、管事或董事申報。此外,台灣島內所有的土地,包括田園、房屋、鹽埕、礦區、漁塭、官有祠廟、私人祠廟、公私墳墓、鐵路、公園、練兵場、砲台、燈台、埤圳、道路、溝渠、江河川溪及堤防等,各地方官廳應該儘快登錄在土地台帳中。土地所有者必須主動讓官方丈量土地,丈量時應陪同官方會勘,並且由地方清丈委員會核定土地的邊界和種類。
授權資訊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
資源類型
素材
互動形式
混合式
更新時間
2020-07-02
點閱數:520
下載數:7
點讚數:0
分享數:0
教學資源檔案連結
his_00001520.zip (34KB)
資源評論或心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