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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市舶司的收入,主要為對舶貨的抽解與博買,抽解即徵收進口稅,這種收入為淨利;博買則是政府經營進口品的買賣。不論抽解或博買,都是徵收實物,而非錢幣。市舶司對於進港貨物實施抽解,貨物有「粗色」和「細色」的不同,抽解的稅率亦不相同。「粗色」指的是體積大而價格低賤的貨物,「細色」指的是體積小而價格昂貴的貨物,至於何種貨物屬「粗色」?何種貨物屬「細色」,沒有絕對的劃分,隨著時期的不同,種類也有所不同。貨物抽解時,則按照官價進行。大抵細色貨物抽稅十分之一,粗色貨物抽稅十分之三。抽解完畢後,剩下的物品則由商人自由販賣。這種稅率並不是固定的,宋朝政府時有變更,或先徵十分之一,然後再及其他,或抽解十分之二,或抽十分之一的稅,買十分之三等。博買方面,宋代將某些貨物視為國家專賣的物品,禁止民間販賣,這些貨物在當時稱為「禁榷」。禁榷的物品分為三類:香料、藥材及寶貨。受到禁止販賣的寶貨,初期為珠貝、玳瑁、犀牙(犀角象牙)、鑌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等八種,後加上紫礪、?石等物品。乳香這個物品,不論是官方或民間都受到人們的歡迎,因此一直都在政府禁榷的行列。元代的市舶司制度,不再對外來物品實施「禁榷」,同時亦廢除博買制度,但在抽解方面則增加了「舶稅」。元朝設立市舶司之前,曾根據貨物的來源地,實施雙抽單抽之制。對於蕃貨(外來物品)實行雙抽,對於土貨(本土產品)則實行單抽。元朝抽解的稅率為細色取十分之一,粗色取十五分之一。貨物抽解完畢後,另外收取三十分之一的「舶稅」。舶稅是政府為了增加稅收,額外收取的稅,元朝政府在許多事物上都要人民納稅,人民負擔的賦稅十分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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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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