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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的前身原本是賴朝統御源氏族人的家政機構,所以一開始的組織是模仿權門勢家的制度而設「政所」(1180年)。所謂「政所」,原先是指設於親王及官品達二位以上官員家中的正式機構。具有中央機關性質的機構,則是「侍所」,負責統御源氏的御家人(有主從關係之武士)及處理軍事、警察事務,其首長稱為「別當」。1184年,設「公文所」,後來改稱「政所」,處理財政(領地、年貢等)與一般行政事務,其首長亦稱為「別當」,也稱「執權」。另外還設立「問注所」,處理司法事務,首長稱為「執事」。後來由於事務增多,無法只在鐮倉處理,故在重要地方增設六波羅探題、鎮西探題、長門探題、奧州總奉行等機構以分擔其工作。1185年後,針對地方上的管理,則為「守護-地頭」制度。在各國設置「守護」,職掌軍事與警察之權,一旦有事,即由其督促轄內地頭、御家人,征民為夫役;或指揮御家人擔任守護京都與鐮倉的任務。同時於各國設置「地頭」,負責管理屬於源氏的莊園土地,戰時負責徵集兵糧,平時則有警察權、徵稅權及土地管理權。源氏雖然在鐮倉樹立武士政權,但並未能完全控制全國。由於當時在京都尚有以朝廷為中心的公卿政權存在,這一集團在地方上也仍有土地兵馬基礎,所以鐮倉時代的政治,是屬於「公、武二元政治」。就鐮倉幕府的經濟基礎而言,與貴族時代並無不同,都是以所控制的莊園所上繳的「年貢」為主,幕府透過「地頭」的派任,間接管理轄下的土地與人民。值得注意的是,在鐮倉時代,由於京都、奈良及其他國衙、莊園地主的消費,使得商品得以流通,貨幣經濟也發達起來,甚至產生一些因商業而繁榮的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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