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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發明專利審查」的第九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電腦軟體的審查,除了遵照一般的審查基準之外,針對「電腦軟體」的特殊性質,還必須從審查三要件去看:
1.產業利用性:應考量說明書記載的該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而加以判斷。
2.新穎性: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為對象,並應就每一請求項,逐項判斷是
否具新穎性,作成審查意見。
3.進步性: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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