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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 根據刑法第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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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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