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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其適用主體只有: 1. 「公務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2. 「非公務機關」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只有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其他事業團體或個人如從事個人資料的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則必 須經法務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才受到該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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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混合式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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