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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1. 最低標準原則 各國相關的國內法規定,只能比TRIPs 要求的保護標準更高,不能更低。
2. 國民待遇原則 對其他會員國的國民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所賦予本國國民之待遇。
3. 最惠國待遇原則 會員國所賦予任何其他國家國民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且
無條件授予所有其他會員國之國民。
4. 耗盡原則 權利人首次銷售時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被推定其有默視授權買受人將產品轉售之意思,自動喪失其控制轉售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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