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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的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使用土地人原則之土地政策 。實施對象以原先承租公有地的現耕農戶為優先承租者,放領面積每戶不可超過水田二甲或是旱田四甲。而公地承租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就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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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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