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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朝貢體系的建立、發展與朝貢制度的完善,跟明初外交政策息息相關。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派遣使者出使日本、占城、爪哇等西洋諸國。明朝使臣除將明朝建立的消息告知海外各國外,還攜帶《大統曆》及各種絲織品,賞賜諸國國王,使其改奉明朝正朔,遣使向明朝稱臣納貢。經此詔諭,兩年之間,占城、爪哇、西洋、安南、渤泥、朝鮮、三佛齊、暹羅、日本、真臘等國,先後遣使來中國朝貢。典型朝貢制度的主要特徵,為朝貢國向明朝稱臣,定期遣使朝貢,採用明朝年號、年曆等;明朝政府對其國王予以冊封、賞賜,對其貢物進行回賜等。此種朝貢關係,具有較強的政治隸屬性,屬封建制度下君臣主從關係在外的延伸,與宗藩關係的具體展現。這些國家主要有朝鮮、琉球、安南、明朝前期的占城等國。一般性的朝貢關係,是指朝貢國在一定程度上認同中國文化,並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號,定期或不定期來中國進行朝貢的國家,如日本、暹羅、爪哇、滿剌加、蘇門達臘、真臘、渤泥、三佛齊、蘇祿等。此種朝貢關係,不具有君臣主從關係的實質內涵,朝貢的經濟意義更為明顯。名義上的朝貢關係,是指明代前期很多國家遣使來到中國,不過是藉朝貢之名行貿易之實。明代史料記載的一百多個朝貢國家中,大多數屬於名義上的朝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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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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