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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是聯合國的根本章程,規定了會員國的權利和義務,並確定了聯合國的機關和程式。在《聯合國憲章》中規定,聯合國宗旨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之友好關係;合作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增進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聯合國憲章的第一條指出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在聯合國憲章第九條規定:大會由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組織,同時每一會員國在大會之代表,不得超過五人。大會的任務有下列幾項:一、大會得考慮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則,包括軍縮及軍 備管制之原則;並得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於該項原則之建議。二、大會得討論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非聯合國會員國依第三十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向大會所提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問題;除第十二條所規定外,並得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於各該項問題之議。凡對於需要行動之各該項問題,應由大會於討論前或討論後提交安全理事會。三、大會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得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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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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