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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設有秘書處,而秘書處是在全體大會大部份通過下再經理事會挑選其中一個會員國為秘書長。秘書處負責國聯一切行政事務,聯繫國聯和各國政府。同時,秘書處職員來自各會員國,但只能效忠於國聯。國際聯盟歷任秘書長分別為:1.Sir James Eric Drummond(英國)1920 年—1933 年2.Joseph Avenol(法國)1933 年—1940 年3.Sean Lester(愛爾蘭)1940 年—1946 年常設國際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是國際聯盟體系內一個自主性的機構,其職權在於審理各國提出的一切案件,並可就理事會或是大會提出的事項發表諮詢意見。法院設在荷蘭的海牙,由 11 名(後來增加為 15 名)法官和 4 名後備法官組成。法官由大會和理事會分別投票選舉,在兩機關均獲多數票者當選。在 1920 年代初期,國際聯盟是能夠成功地排難解紛,但只局限小國間的事項上,舉例來說:1920-21 年間以仲裁方法解決芬蘭與瑞典爭奪雅蘭群島的糾紛;1920 年以仲裁方法解決德國與波蘭爭奪上西里西亞的糾紛;1921 年以經濟制裁迫使南斯拉夫停止侵略阿爾巴尼亞;1924 年以仲裁方法解決土耳其與伊拉克爭奪摩蘇爾的糾紛;1925 年以經濟制裁迫使保加利亞及希臘停止邊境衝突但除了上述小國或是戰敗國之間的零星衝突得以解決之外,當德國開始壯大,或是原本就屬於大國或是國際聯盟內部的有力會員國,國際聯盟與常設國際法庭毫無制裁能力,使各國對於國際聯盟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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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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