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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兩稅法施行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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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兩稅法施行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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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

唐朝前期實施租庸調法,《舊唐書.食貨志》載:「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石,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棉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可見租庸調法是配合「均田制」的授田制度而實施,徵收租調與要求力役的對象是成年男丁,因此需有完整的戶籍調查制度。不過,唐朝中期以後,因人口日益增多,政府無法授田,導致均田制名存實亡,戶籍難以整理,租庸調法無從實施。而且根據《舊唐書.食貨志》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可見戶籍調查不實,導致賦稅制度弊壞,不得不改弦更張。因此唐德宗時,宰相楊炎才改行「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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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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