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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經營的方式大多為私營,一般而言官方其投注的心力較少,所以除了少數有心者如周鍾瑄、曹謹外,官方態度大多比較消極,正因如此導致民間自發性的投入經營成為主要方式,因此水利組織也應運而生,當時的水利組織並非今天的法人團體,而是各埤圳透過開發者的契約合作,彼此訂立共同遵守的規約以作為運作的依據。就組織成員而言,主要有埤圳業主和引水人,埤圳業主的義務包括保養、供水和收租等,而引水人主要負責水權的分配,對水分行使共有權;就經營管理而言,包括水利灌溉、排水工作和治水工作三大方向;就收租而言,水租徵收標準大概分為四種:1.灌溉水量2.灌溉面積3.收穫量4.土地等則,水租徵收方式有一九五抽的(15%)、二八抽的(2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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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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