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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折杖法破壞五刑,造成刑罰體系輕重失衡,導致「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眾,其終必至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也。」須注意的是,《宋刑統》並沒有配刑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記錄在敕或編敕之中。宋廷將前朝的配刑加以規範並廣泛使用,配刑遂成為宋代刑罰制度中最主要的刑種。配刑的內容相當豐富,從編管、配役到刺配(刺字並送往遠方充軍)之刑皆屬之,適用範圍甚廣。《宋會要輯稿?配隸》有載:「國朝凡犯罪,流罪決訖配役如舊條,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牢城,仍各分地里近遠,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廣南、福建、荊湖之別。京城有配?務。忠靖六軍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婦女亦有配執針者,後者罷之。」可見配刑有刑責輕重、服役類型、適用對象之別。配刑主要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而有不同的處分辦法,為刺面(同黥刑)、流放、勞役的綜合刑罰,有時和杖刑合併使用。而且,配刑的適用對象幾乎涵蓋了各種類型的犯罪,還能補充國家對工、雜役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民眾賦役的負擔。總而言之,配刑吸收了折杖之後消失的徒、流刑,將其特性納入刑責的範圍,確實解決了五刑崩解對刑罰體系所造成的問題。如編管為流放到遠地管束,具有流放的性質;配役則根據朝廷對勞動力的需求作分配,有徒刑的特質;刺配是到遠地充軍,結合了徒刑及流刑的特性。因此,配刑可依據朝廷的法令及需要隨時調整,是屬於彈性較大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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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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