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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的地區管轄是指案件須由案發地的官司審理,但案發地不一定就是犯罪現場。如果案發地官司發覺後,同案犯又在其他地區犯案,可直接發文到當地,由當地派官吏遣送同案犯到案發地官司候審。當地的官司若不立即遣送,就會遭法律處分。假如當地官司也發覺到,還收押同案犯,就必須將兩地皆視為案發地。當兩地相距一百里以外,各由案發地官司分別以單案審理,無須移送,防止同案犯藉故脫逃或拖延時間。兩地若相差百里之內,則依照輕罪移往重罪、後發移往前發地、少囚移往多囚地等原則,將同案犯押解到一處官司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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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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