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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的司法機關常會根據案件的罪刑輕重,劃分上下層級的審判權限。宋代審判機關的層級管轄大致分為地方及中央兩部分。地方分為縣、州(府、軍、監)、路三級,縣一級的審判權限為笞、杖刑,對徒刑以上的案件,只有預審權,也就是釐清案情,報州決斷。第二級是州級機關,宋廷原先賦予州較大的司法管轄權,不只能處理徒、流刑等案件,有時還可以執行死刑的判決。宋神宗元豐改制之後,死刑案件得經由提刑司詳覆後才能執行。須額外一提的,京師開封府(南宋臨安府)原則上與州同級,但其為全國政治文化的中心,更是皇權嚴密監控的地區,審判權限自然比州小,只負責笞、杖罪。而且,無論案件大小,都必須呈報中央司法機關。第三級為路,先後設有轉運司、提刑司及提舉司等數種監司,是宋代設在地方的監察區,為地方上最高一級審判機構。監司除了本職外,還有部分的審判權,其中又以提刑司與司法審判的關係最為密切。元豐改制前,監司的職責只限於糾察,尚未成為審級,州不必將重案申報給監司判決;元豐改制後,除了疑難案件須奏請朝廷裁決,其他一律由提刑司決斷,主管所轄州縣死刑案件的終審權。宋代延續唐制,中央設置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及御史台。宋初,朝廷設立刑部及大理寺共掌司法。刑部重審全國死刑已決案件,以及官員犯罪除免、經赦敘用、定奪昭雪等事。大理寺負責依法決斷地方上奏的獄案,只做書面審理,不開庭審案。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在禁中設置審刑院,層級在刑部與大理寺之上,並剝奪刑部的部分職權,以便皇帝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直到元豐改制後,審刑院併入刑部,其職權由刑部全盤接收。大理寺則加設大理獄,以疏通開封府獄的罪囚。此外,宋代的御史台除了監察的功能外,還具有司法監督和審判重大疑案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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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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