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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南北朝起至戰國時代,下層階級崛起而凌駕其主子者,時有所聞,或以武力,或以其他方式取代原屬主人的地位,亦即以下凌上,被稱為是「下剋上」。此一風潮說明了封建社會發生變動的特殊現象。具體言之,就是古代的朝廷、公卿勢力沒落,封建初期的幕府、守護之權威掃地,門閥血統(公卿)的價值降低,而變成具有經濟、武力等實力者方能享有權勢。在應仁之亂以後到織田信長(1534?1582)、豐臣秀吉(1536?1598)之織豐政權誕生為止的一百年間,以實力獲得地位的戰國大名割據各地。戰國大名最大的願望就是打倒四周的敵人,然後挾天皇以令諸侯,稱霸天下。所以其治理領國都在戰時體制下,首先設法安定民生,並以此為前提謀求達到富國強兵。因此,他們都採取嚴厲的法治主義,實施此種政治標準的法令,則稱為「分國法」、「國法」、「家法」、「壁書」等。他們制訂此種法令的目的在於:1、使大名的權威具有絕對性;2、嚴格管制其家臣團與農民;3、家臣團的婚姻、繼承、通信等,採許可制;4、與「國」外的交通作嚴格的限制;5、嚴厲執行維持治安上的刑罰,使其領國內的民眾瞭解其戰時體制下獨裁政治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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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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