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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運動雖然成功,但一開始所締訂的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過於鬆散,事權不一,效能不彰,加上地方各自為政,影響其團結和發展,國事懸宕。在這種情況之下,聯邦意識逐漸抬頭,各州代表乃在1787年舉行憲法會議,從事制憲工作。新的美國憲法在1788年6月獲得通過,循「分權原則」和「制衡權原則」兩項原則草擬。所謂「分權原則」是根據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學說,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由三個機關執掌:行政權由總統領導的各部執掌,立法權由國會執掌,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執掌。至於「制衡權原則」是採牽制方式,防範聯邦政府任何機構凌越權限。美國憲法條文雖只有七條,八十九句,較其他國家憲法為短,但憲法的修正文,適時呼應社會變遷的需求。綜合來說,美國憲法開啟後代民主政治理念,更保障天賦人權,確立聯邦制度、分權與制衡、法治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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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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