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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管理條例草案有規範業者須使用「默示拒絕」機制,以徵得收信人同意才發送商業信件。 2. 該管理條例草案有規範業者須提供「選擇退出」選項,使收信人可選擇是否持續收到商業信件。 3. 該管理條例草案有規範業者須商業電子郵件主旨欄必須標示商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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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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